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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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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人社局博鱼体育- 博鱼体育官方网站- 博鱼体育APP下载回复了!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把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一般员工达到一定的标准,就能领取绩效工资。

  但是如果女职工休产假,那么自然就不存在绩效考核了,那还需要发绩效工资吗?可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呢?

  对于这一问题,深圳市人社局官方微信曾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明确: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后,企业不能简单地停发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待遇,其核心原则是“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领取,但需保障职工待遇不降低”。

  ✅保障待遇不降低: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的替代,但其计算标准(通常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能与女职工本人的原工资标准不同。企业必须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其原工资标准。

  ✅差额补足义务:如果计算出的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必须将差额部分补足,发放给女职工。

  ✅待遇衔接责任:在生育津贴发放到位前,企业有义务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生活不受影响。即使津贴已直发个人,企业仍需核对津贴金额与原工资标准的差异。

  总结来说,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只是改变了资金的发放路径,从“先发给单位再转交个人”变为“医保基金直接打给个人”。但这并未改变企业依法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以“津贴已直发”为由,完全停止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 ≥ 原工资标准:企业无需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因为津贴已足额覆盖。

  因此,企业不能简单地“停发”产假工资,而是需要根据生育津贴的实际到账金额,进行核算和补差,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现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因此,什么时候能领产假工资,是有一定前提的。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在实务中很多公司的做法是先发基本工资,等到生育津贴下来之后再补差。这种做法并不算克扣工资,是具有实务合理性的。本文中的案例之所以引起争议,也正是因为单位最终没补差。

  理论上还有一种做法:单位先按照高的工资预支,后面再领津贴补差。但这种做法有两个问题:

  第一,无法提前预知后续能否正常申领下来津贴(部分地区提前无法知道准确数额);

  第二,有的人拿到补贴以后,可能不会配合去提交申领材料;或者申领津贴下来后津贴低不用补,员工就会觉得不开心,反而容易出现争议。

  因此企业在生育津贴发放实操中,可以选择和员工说明情况,先低后补差(先发基本工资,生育津贴下来之后再进行补差),这样既合理也合情。

  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享受75天产假,该部分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包含加班费和支付周期超过一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根据当前国家政策,大部分地区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奖励产假工资的负担主体时,用人单位负有依法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义务。

  因此,在生育保险基金未将该增加产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

  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来说,其产假工资就是用人单位以垫付生育津贴的形式,先行支付给职工,随后用人单位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后,不少HR在产假工资发放、社保扣除环节产生了实操困惑,我们接着往下看⬇️

  产假期间社保缴纳的核心原则是单位担单位部分,个人担个人部分,社保缴纳记录保持连续,即使生育津贴直发个人,这一规则也不变。

  产假期间正常为女职工缴纳社保,单位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及公积金部分,由企业独立承担,不得从女职工津贴或工资中扣除。

  ✅企业先行发产假工资的:直接从产假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社保及公积金部分,扣除标准与产假前一致。

  ✅企业未发产假工资的:可与女职工协商,待生育津贴到账后从津贴中抵扣,或在员工返岗后从工资中逐月扣除,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抵扣方式。

  ⚠️关键提醒:企业不得因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就停止为女职工代扣代缴社保,否则会导致员工社保断缴,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统一按应发工资计算扣除基数,社保个人部分从应发金额中扣除后,再计发实发薪资 / 抵扣津贴,这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定要求。

  扣除基数:产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女职工产假前的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等固定工资性收入),个人社保及公积金的扣除比例,也按此应发工资基数计算,与正常出勤时一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海南省就有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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